原發性肝癌的療效評價標準有以下三種。
1.以腫瘤的體積的變化作為衡量療效的標準其規定如下。
(1)完全緩解:可見腫瘤消失并持續一月以上。
(2)部分緩解:腫瘤兩個最大的相互垂直的直徑乘積縮小50%以上并持續一月以上。
(3)穩定:腫瘤兩個最大的相互垂直的直徑乘積縮小不足50%,增大不超過25%并持續一個月以上。
(4)惡化:腫瘤兩個最大的相互垂直的直徑乘積增大不超過25%。
2.以甲胎蛋白的含量變化作為衡量療效的標準。術后afp降至正常為手術屬根治的依據。
3.以治療后生存期為衡量療效的標準。治療后病人生存期的長短反映了治療的最終效果,所以是最有價值的療效標準。(實習編輯:張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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