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性接觸性皮炎是指在勞動或作業環境中直接或間接接觸具有刺激和(或)致敏作用的職業性有害因素引起的急、慢性皮膚炎癥性改變。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職業性接觸性皮炎的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本標準適用于職業性接觸性皮炎的診斷及處理。
2 診斷原則
根據明確的職業接觸史,發病部位,臨床表現及動態觀察;參考作業環境調查,同工種發病情況;需要時結合皮膚斑貼試驗進行綜合分析,排除非職業性因素引起的接觸性皮炎,方可診斷。
3 診斷標準
3.1 職業性刺激性接觸性皮炎
急性皮炎呈紅斑、水腫、丘疹,或在水腫性紅斑基礎上密布丘疹、水皰或大皰,皰破后呈現糜爛、滲液、結痂。自覺灼痛或瘙癢。慢性改變者,呈現不同程度浸潤、增厚、脫屑或皸裂。具有下列條件者可診斷:
3.1.1 有明確的職業接觸史。
3.1.2 自接觸至發病所需時間和反應程度與刺激物的性質、濃度、溫度、接觸方式及時間有密切關系。接觸高濃度強刺激物,常立即出現皮損。
3.1.3 在同樣條件下,大多數接觸者發病。
3.1.4 皮損局限于接觸部位,界限清楚。
3.1.5 病程具自限性,去除病因后易治愈,再接觸可再發。
3.2 職業性變應(過敏)性接觸性皮炎
皮損表現與刺激性接觸性皮炎相似,但大皰少見,常呈濕疹樣表現。自覺瘙癢。具有下列條件者可診斷:
3.2.1 有明確的職業接觸史。
3.2.2 初次接觸不發病,一般情況下接觸到被致敏約需5—14天或更長些,致敏后再接觸常在24小時內發病。反應程度與致敏物的致敏強度和個體素質有關。
3.2.3 在同樣條件下,接觸者僅少數人發病。
3.2.4 皮損初發于接觸部位,界限清楚或不清楚,可向周圍及遠隔部位擴散,嚴重時泛發全身。
3.2.5 病程可能遷延,再接觸少量即能引起復發。
3.2.6 以致敏物做皮膚斑貼試驗常獲陽性結果。
4 處理原則
4.1 治療原則
4.1.1 及時清除皮膚上存留的致病物。
4.1.2 暫時避免接觸致病物及其他促使病情加劇因素。
4.1.3 按一般接觸性皮炎的治療原則對癥治療。
4.2 其他處理
4.2.1 職業性刺激性接觸性皮炎,治愈后可恢復工作。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個人防護,搞好個人和環境衛生可防止皮炎再發。
4.2.2 職業性變應性接觸性皮炎,反復發病、長期不見好轉、影響工作者,可調換工種,脫離有致敏物的環境。
4.2.3 急性皮炎在治療期間,可酌情短期休息,或暫時調換工種。(實習編輯: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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