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分裂癥是一種較常見的嚴重精神病,其病因和發病機制尚不明確,因此在診斷時不能依靠病因或病理方面而確定診斷。目前診斷主要依據是臨床觀察到的癥狀特點和患者的病情自述。我國自1981年制定了精神分裂癥的診斷標準后經過三次大的修改,目前應用的是1994年的第三次修訂稿。我國精神分裂癥的診斷標準包括:
1、癥狀標準中要求至少有兩項確定無疑的特征性癥狀,癥狀包括聯想障礙、妄想、情感障礙、幻聽、行為障礙等主要癥狀,還包括意志減退、孤僻、懶散、思維貧乏、情感淡漠、被動體驗、被控制感、被洞悉感、思維被播散、思維被插入、思維中斷、強制性思維等。
2、嚴重標準包括自知力障礙,并有社會功能嚴重受損或無法進行有效的交談。
3、病程標準規定癥狀標準和嚴重標準的癥狀需持續至少一個月,才能考慮精神分裂癥的診斷。若癥狀同時符合精神分裂癥和情感性精神障礙的診斷標準,精神分裂癥狀病程應長于情感性癥狀2周以上,才能診斷精神分裂癥。
4、排除標準中規定,診斷精神分裂癥需排除器質性精神障礙及精神活性物質和非成癮物質所致精神障礙。(實習編輯:王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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