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互聯網博客服務,促進博客服務有序發展,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所稱博客,是指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提供給用戶的自主網絡空間,包括文字、圖片、音視頻等形態。
第三條 博客服務應當遵循文明守法、誠信自律、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原則。
第四條 中國互聯網協會負責本公約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自律條款
第五條 博客服務提供者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博客用戶及公眾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從事互聯網博客服務業務應當具備合法的互聯網信息服務資質,同時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善的博客服務和管理制度;
(二)足夠的博客服務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能夠提供優良服務,實施有效管理;
(三)健全的博客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用戶注冊流程、用戶信息保密措施、博客內容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
(四)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的其他相關規定。
第七條 鼓勵博客服務提供者積極探索博客服務模式,為博客提供良好的創作環境,引導博客用戶創作和傳播優秀網絡文化作品
第八條 博客服務提供者應當與博客用戶簽訂服務協議,要求博客用戶自覺履行服務協議,拒絕簽訂服務協議的,博客服務提供者有權拒絕為其提供博客服務
第九條 博客服務提供者與博客用戶簽訂的服務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博客用戶保證自覺遵守國家有關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法律、法規,文明使用網絡,不傳播色情淫穢信息以及其他違法和不良信息;
(二)博客用戶保證不傳播侮辱或貶損其他民族、種族、不同宗教信仰和文化傳統的信息;
(三)博客用戶保證不傳播造謠、誹謗信息以及其他虛假信息,不傳播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
(四)博客用戶保證不傳播侵害他人知識產權的信息;
(五)博客用戶保證對跟貼內容進行有效監督和管理,及時刪除違法和不良跟貼信息;
(六)博客用戶保證不利用博客傳播計算機病毒等惡意程序,不危害他人計算機信息安全。
第十條 博客用戶違反服務協議的,博客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予以督促改正,直接刪除相關違法和不良信息內容或停止為其提供博客服務。
第十一條 鼓勵博客服務提供者對博客用戶實行實名注冊,注冊信息應當包括用戶真實姓名、通信地址、聯系電話、郵箱等。
第十二條 博客服務提供者應制定有效的實名博客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護博客用戶資料。未經實名博客用戶本人允許,不公開或向第三方提供用戶注冊信息及其存儲在網站上的非公開博
客內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博客服務提供者應當為博客用戶提供對跟貼內容的管理權限,博客用戶應當對跟貼進行有效管理,應當刪除違法和不良跟貼信息。
第十四條 博客服務提供者應當自覺履行對博客內容的監督管理義務,應當設立便捷的在線投訴窗口、投訴電話等渠道,受理公眾對博客服務和博客內容的舉報與投訴,并及時予以處理。
第三章 公約的執行
第十九條 中國互聯網協會負責組織實施本公約,負責向公約成員單位傳遞互聯網行業管理的法規、政策及行業自律信息,及時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成員單位的意愿和要求,維護成員單位的正當利益,組織實施互聯網行業自律,并對成員單位遵守本公約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二條 本公約所稱互聯網行業是指從事互聯網運行服務、應用服務、信息服務、網絡產品和網絡信息資源的開發、生產以及其他與互聯網有關的科研、教育、服務等活動的行業的總稱。
第二十一條 公約成員之間發生爭議時,爭議各方應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爭取以協商的方式解決爭議,也可以請求公約執行機構進行調解,自覺維護行業團結,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第二十二條 本公約成員單位違反本公約的,任何其他成員單位均有權及時向公約執行機構進行檢舉,要求公約執行機構進行調查;公約執行機構也可以直接進行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向全體成員單位公布。
第二十三條 公約成員單位違反本公約,造成不良影響,經查證屬實的,由公約執行機構視不同情況給予在公約成員單位內部通報或取消公約成員資格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公約所有成員單位均有權對公約執行機構執行本公約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進行監督,有權向執行機構的主管部門檢舉公約執行機構或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公約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本公約執行機構及成員單位在實施和履行本公約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倡議廣大博客服務提供者積極簽署并實施本公約,中國互聯網協會將定期公布簽約單位名單。
本公約發布之前未與博客用戶簽訂服務協議的,應當從本公約發布生效之日起補充簽訂服務協議。
第十六條 凡簽署本公約的博客服務提供者應當規范履行本公約的各項內容,違反本公約并造成不良影響的,由本公約的組織實施機構視不同情況給予警示或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博客服務提供者應當自覺接受有關政府部門的業務指導,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增強自律意識,促進博客服務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