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男童右腿兩次截肢 換藥聞惡臭竟是院方未用抗生素
醫療事故有很大一部分與人為因素有關,醫院及醫生應當負起責任避免二次創傷對患者的傷害。
9歲男童李明(化名),因右小腿被摩托車輪絞傷被轉至積水潭醫院,后進行了截肢手術。術后,李明出現氣性壞疽,醫院二次手術將李明大腿截肢。李明的父親認為,孩子術后在醫院住院時受到了感染才導致大腿截肢,因此將積水潭醫院告上法庭,索賠158萬余元。昨日,記者獲悉,西城法院一審認定醫院承擔責任的比例為15%,賠償原告3萬余元。
原告
換藥時聞到惡臭醫院行二次手術
李明父親李林(化名)起訴稱,2011年4月8日,兒子李明右足絞進摩托車輪受傷被送入天津醫院。經診斷,李明病情嚴重,需要截肢。李明父親覺得兒子還小,想保守治療。醫院建議轉至北京積水潭醫院。
次日,李林找了一輛救護車將兒子送至積水潭醫院。醫院初步診斷,李明的傷情為右小腿及足跺車輪絞傷,血管神經損傷,根骨距骨缺損,皮膚挫裂傷,需要進行截肢手術。
李林同意后,李明于當日3時30分許進行了右小腿截肢手術。術后,李明轉入積水潭醫院地下室的普通病房。
李林稱,地下室環境潮濕且不通風,還有一股難聞的氣味。4月9日下午,孩子感到劇烈疼痛,小腿腫脹,高燒39.8度。他向護士反映,護士說情況正常,提供冰塊讓給孩子退燒。當晚孩子高燒不退,護士叫家長做降溫處理。
4月10日上午,李林見孩子情況仍未好轉,要求見主治醫生。當天下午2時許,主治醫生解開繃帶準備換藥時,一股惡臭撲鼻而來,醫生表示必須馬上手術,否則有生命危險。當天,醫院對李明進行了第二次手術,孩子右大腿中下三分之一開放性截肢。經傷殘鑒定,李明為3級傷殘。
之后,醫院又對李明進行了一次清創短縮縫合手術。
鑒定
提到未用抗生素醫療行為存過錯
李林說,孩子手術時感染,造成二次傷害,使一個9歲的孩子失去了一條腿。他認為積水潭醫院醫療行為有誤,造成原告損傷,李林起訴醫院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索賠醫療費等158萬余元。
法庭上,積水潭醫院辯稱,醫院對原告的病情診斷明確,治療及時準確,不存在過錯與不足。李明損害后果與其原始損傷嚴重、感染程度重有關,與醫院的診療行為無直接因果關系。
法院委托司法鑒定中心就醫院對李明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進行了司法鑒定。
鑒定報告認為,李明所受損傷嚴重,暴露時間超過6小時,污染嚴重。院方清創手術操作過程規范,其發生氣性壞疽是患兒自身年齡較小,抵抗力低下,創傷后失血、失水等因素所致,故醫院診療行為與李明的損害后果之間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
鑒定指出,院方曾把患者右腿記錄為左腿,違反了病歷書寫規范,醫療行為存在過錯。院方未盡到高度謹慎的注意義務,對可能發生的特殊感染風險評估不足,未預防使用抗生素,醫療行為存在過錯。
鑒定報告作出后,李林方與醫院方均提出異議。
2013年11月7日,鑒定中心回函稱,如果積水潭醫院術前使用了大量抗生素,能夠降低患者發生氣性壞疽的概率,實際情況是醫院未使用抗生素。醫院的上述醫療過錯行為與李明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醫院一方負輕微責任,參與度為1%至20%。
2014年4月7日,鑒定中心再次回函,分析認為,患者傷處存在失活組織的狀況,失活組織本身就是污染源,其發生氣性壞疽的可能性就存在。
判決
醫院責任輕微賠償3萬余元
此案經西城法院審理后認為,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司法鑒定的意見,積水潭醫院對李明采取的右小腿截肢術,診療行為無明顯不當。李明原發損傷非常嚴重,在積水潭醫院就診時傷口內有發黑組織,表明污染嚴重,傷處的組織已經失活,同時具備了缺氧的環境,盡管做到徹底清創,也不能改變上述情況。加之李明自身年齡較小,抵抗力低下,因此存在發生氣性壞疽的風險。
對于積水潭醫院在病歷中出現的錯誤,盡管屬于醫療過錯,但鑒定人并未認定與李明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2015年12月,法院最終認定,積水潭醫院對原告發生氣性壞疽進行截肢應承擔輕微責任,責任比例確定為15%。積水潭醫院應當根據該比例賠償李明醫療費等共計3萬余元,駁回李明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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