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0月份開始,開藥店要先取得藥師執業資格才行。日前,《深圳市藥品經營(零售)許可實施辦法》頒布,該辦法明確要求,開藥店除了要請2名藥師外,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負責人也要有執業藥師資格。
新頒布的《深圳市藥品經營(零售)許可實施辦法》規定,開辦藥品經營企業(零售)依然需要行政許可。行政許可的條件是: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至少配備2名藥師以上職稱的藥學技術人員;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負責人應當具備執業藥師資格;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執業藥師,負責處方審核,指導合理用藥;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使用面積不小于60平方米)、設備、倉儲設施以及衛生環境;在超市等其他商業企業內設立零售藥店的,必須具有獨立的區域。
如何規范藥店經營,保證市民安全用藥?該辦法還明確規定,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五年內不受理其申請,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至于這次修訂的《深圳市藥品經營(零售)許可實施辦法》為什么會提高準入門檻,市食藥局有關負責人解釋稱,藥品安全關系到市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準入要求,有助于更好地防范風險,更好地保障市民安全用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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