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自今年以來,山西、河北、江西、浙江、甘肅等省份都明確了給予子女“靈活休假”以照料家里老人的政策,而北京市則于2016年提出了員工“孝老假”的政策。
誰都有父母,誰都終究會老去,設立相應的假期,讓子女有機會多孝敬父母符合社會共有的倫理訴求。但是,休假從來都是一個理想豐滿而現實骨感的話題。休假與勞動之間存在許多難以協調的矛盾,職工休假多,對生產秩序造成影響,如果職工是帶薪休假,企業還得支付薪酬、承擔生產經營空缺的損失,加大了企業的成本,相反,如果職工休假無報酬,休假受制于利益,可能淪為“畫餅”。任何休假制度能夠得到執行,一者要平衡休假的經濟成本,二者要具有一定的強制力。
關于“孝老假”,從各地的設計來看,無論是立法還是政府發文,多用“應當”“提倡”表述,本意是希望企業能夠擔負起應有的社會責任,不過也要看到,如果一紙規定增加很大的成本,用工單位尤其是企業能否承擔得起首先值得拷問。其次,許多用人單位針對員工孝敬父母需要休假的特殊事項,如父母重病住院、老人即將離世等,都有人性化的操作辦法,約定俗成,無所謂鼓勵不鼓勵。
“孝老假”倘若作為養老、計生保障的配套制度設計,則需要厘清國家、社會、家庭的責任,進行系統設計,而不宜簡單疊床架屋,把保障的責任都推給用人單位,這既不公平,也沒有可行性。一方面,照料護理老人休假與帶薪年假結合起來,平衡休假負擔。另一方面,推動休假制度落實與給企業減負結合起來,如降稅、降費,減輕企業保障休假權利的成本。此外,還應建立特殊假期休假權利保障的補貼買單機制,如針對獨生子女特殊群體的“孝老假”,不妨視為計劃生育保障福利,由政府代獨生子女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購買帶薪假期”。(房清江)
原標題:“孝老假”,開方還要能抓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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