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臺灣衛生主管部門發文稱,核準第三家醫院申請的免疫細胞針對實體腫瘤第四期的細胞治療計劃,適應癥將包括肺癌、食道癌、胃癌、大腸結腸癌、乳癌、肝癌、腦瘤與腎臟癌等八項常見的癌癥。另外,該醫院自體骨髓間充質干細胞移植治療計劃已提送計劃書給中國臺灣衛生主管部門審核,未來通過后,將可適用于退化性關節炎、慢性缺血性中風與脊髓損傷。
與此同時,為該醫院免疫細胞療法提供免疫細胞的生物公司已向衛生主管部門申請自體免疫細胞治療實體癌第四期之細胞治療技術施行計劃的GTP實驗室,已獲衛生主管部門函覆認可,符合《人體細胞組織優良操作規范(GTP)》,可開始執行細胞制備程序。
今年5月,臺灣衛生主管部門批準了可開展實體腫瘤第四期自體免疫細胞治療的醫院,可針對多型性膠質母細胞瘤及續發性腦瘤(腦轉移癌)、上皮性卵巢癌、胰臟癌、頭頸癌、肝癌、乳腺癌等8種第四期癌癥病人收案與治療,6月,該院細胞治療中心正式啟用,該中心也是全臺灣第一家可針對實體癌第四期進行細胞治療的醫療院所,目前已收案6位病患,準備接受治療。
對于最受關注的價格收費問題,根據臺灣媒體報道,首批申請的細胞治療項目相關收費標準及相關適應癥如下圖。
根據最新的臺幣換算成人民幣的匯率,1元新臺幣約為0.23人民幣幣,10萬新臺幣約為23000元人民幣,由此可計算出:
CIK免疫細胞治療每次收費30萬新臺幣,約合人民幣69000元,每個療程6到8次。
NK免疫細胞治療每次收費20萬臺幣,約合人民幣46000元,每個療程6次。
脂肪干細胞治療整個療程收費24萬-38萬新臺幣,約合人民幣54659元-86544元,每個療程1-3次。
DC免疫細胞治療每次收費25萬新臺幣,約合人民幣56937元,每個療程110次。
事實上,為了讓細胞治療這種新興技術能更快更好地應用于患者,臺灣相關職能監管部門一直在推進細胞治療臨床應用的進程。
2018年8月,臺灣衛福部醫事司就透露,將發布“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以下稱特管辦法),在該辦法中會明確開放臨床治療的細胞治療項目、適應癥及相關管理規范。
2018年9月,臺灣衛福部正式發布了《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修正條文》(以下簡稱修正條文),該修正條文相對于之前公布的草案,最大的改變是大幅增加了自體免疫細胞治療癌癥的適應癥范圍,原規范限于實體瘤的癌癥晚期患者,經過意見征集,決定放寬至包含血液惡性腫瘤、第一期至第三期實體瘤病人經標準治療無效皆可以適用。
同時,該《修正條文》明確了開發臨床治療的細胞治療項目為6類,它們分別是自體周邊血干細胞移植、自體免疫細胞治療(包括CIK、NK、DC、DC-CIK、adaptive T等細胞治療)、自體脂肪干細胞移植、自體纖維母細胞移植、自體間充質干細胞移植、自體軟骨細胞移植術。
與此同時,《修成條文》對于細胞治療的多項相關事宜進行了明確和要求,具體包括:
醫療機構施行所定細胞治療技術,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后,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始得為之,該文件所規定的其他特定醫療技術向所在屬地相關主管部門申請即可。
醫療機構擬訂細胞治療技術計劃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施行機構。二、項目。三、適應癥。四、施行醫師。五、實施方式。六、治療效果之評估及追蹤方式。七、費用及其收取方式。八、同意書范本。九、細胞操作之儀器及實驗室。十、細胞制造管制數據之方式。十一、發生不良反應之救濟措施。
特定機構擬施行規定的上述規定的6類以外的細胞治療技術,應依醫療法規定申請施行人體試驗,或擬訂計劃,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準后,始得為之。
因應新細胞治療技術發展,國外已施行、風險性低,或是經人體試驗確定安全性,成效可預期,未列于上述規定的6類細胞治療技術,可由醫療機構提出申請,新增附表一之細胞治療項目及適應癥,并同時核準該醫療機構之施行計劃以簡化行政程序,加速新細胞治療技術之臨床應用。前項計劃應載明:一、施行機構。二、項目。三、適應癥。四、施行醫師。五、實施方式。六、治療效果之評估及追蹤方式。七、費用及其收取方式。八、已發表之國內、外相關文獻報告。九、同意書范本。十、細胞操作之儀器及實驗室。十一、細胞制造管制資料之方式。十二、發生不良反應之救濟措施。
特定機構施行細胞治療技術,涉及細胞培養及儲存者,應具備符合人體細胞組織優良操作相關規范之實驗室,或委托符合上開規范之實驗室執行。前項實驗室所屬機構,應檢具符合前項規范之文件、數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
施行上述規定的6類細胞治療技術之醫師,應為該疾病相關領域之專科醫師,并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包括完成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特定細胞治療技術相關之訓練課程,或曾參與執行與上述規定的6類特定細胞治療技術相關之人體試驗。
特定機構應依核準之計劃施行;除病歷外,應另制作相關紀錄,至少保存十年。前項紀錄之內容,應包括治療之日期時間、場所、治療內容、不良反應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病人接受細胞治療時,發生非預期嚴重不良反應者,特定機構應于得知事實后七日內,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特定機構施行細胞治療技術前,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系人,就該技術之已知效果、風險、可能之不良 反應、救濟措施等必要事項,進行說明,并取得書面同意。
特定機構執行附表一細胞治療技術,應于每年度終了三個月內或中央主管機關要求之期限,提出施行結果報告。前項報告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案例數。二、治療效果。三、發生之不良反應或異常事件。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特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或終止其施行細胞治療技術之全部或一部:一、未依核準之計劃施行。二、顯有影響病人權益、安全之事實。三、不良事件發生數或嚴重度顯有異常。四、未依前條規定提出施行結果報告。
同時,細胞治療技術所使用之人體細胞組織物,若結合藥物,應依藥事法規定辦理。
原標題:臺灣第三家細胞治療醫院獲批開放,涵蓋八大常見癌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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