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全國有部分省份出臺的關于支持社會力量提供多層次多樣化醫療服務實施方案提出,對于經營不善的公立醫院可采取改制、托管或公辦民營等形式引入社會力量。
然而,在引起廣泛關注的《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草案中又提到,“禁止政府辦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與社會資本合作舉辦營利性醫療機構”。這看起來互相“矛盾”的兩種提法,一時間在媒體的傳播下引起人們對社會辦醫如何參與公立醫院改制合作產生了很大顧慮,那么,社會資本與公立醫院合作,如何合法合規,又怎么合作?這里,筆者做一簡要分析供有意者參考。
社會資本還能與公立醫院合作嗎?
答案是,能。一方面,《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目前還是草案,并沒有通過。另一方面,即使按照草案說法,通過后也還有“空間”。因為這里說的是“禁止政府辦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與社會資本合作舉辦營利性醫療機構”,注意:禁止的是“合作舉辦營利性醫療機構”,并不禁止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
營利性醫療機構與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有啥區別?
顧名思義,營利性與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區別有三:
一是經營目的不同。營利性醫療機構可以以“營利”為目的,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不能。
二是分配方式不同。營利性醫療機構盈利后可以對投資者分紅,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只能用于擴大規模,用于自身發展,不能分紅。
三是價格政策不同。營利性醫療機構實行市場調節價,可以自主確定醫療服務價格,無需價格主管部門審批,只需要在醫療機構內部公示,接受社會患者監督。而政府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必須執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價格。
從目前的政策看,不管是公立醫療機構還是非公醫療機構,在醫療保險報銷時,一般都按照政府確定的醫療服務價格執行,不會按照醫院自主確定的價格。
但醫療保險支付制度改革有一個大趨勢,就是按病種付費,按項目付費將逐步退出歷史舞臺,這實際上就是對目前按項目來制定價格的政策顛覆。
因此,社會資本與公立醫院合作,在享受醫保待遇方面,將越來越顯示不出有多大差異。所以與公立醫院合作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其實也不錯。
對于與經營不善的公立醫院合作要看清楚
經營好的醫院大體相同,而經營不善的醫院各有各的原因。因此,社會資本在選擇決定與這類醫院合作首先要看清為什么經營不善,只有搞清原因并有了解決辦法才可以談合作。不要因為一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而去接受一個“爛攤子”。
一般,很多經營不善的公立醫院有位置原因,有理念原因,有經營者水平原因,總之,原因亂七八糟。作為有意合作者,必須了解內情。這是需要注意的第一點。
第二,要知道國家衛生政策。按照國家鼓勵社會辦醫政策,對于民營醫院設置必須符合規劃,而對于不設病床的診所可以不受規劃限制。所以要珍惜那個經營不善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另一方面,社會辦醫并不僅僅是辦醫院,這里的“醫”包括傳統醫療機構,還包括國家衛計委已經明文規定可以獨立設立的“新”醫療機構,如方案鼓勵社會力量舉辦醫學檢驗實驗室、病理診斷中心、醫學影像診斷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寧療護中心、康復醫學中心、護理中心、消毒供應中心、中小型眼科醫院、健康體檢中心等專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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