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嗜睡狀態:意識清晰度輕微降低,以各種心理過程的反應遲鈍為特征。在安靜的環境下,病人常處于嗜睡狀態,對輕微刺激可能沒反應,但對其痛覺反應仍保持,有回避動作。病人情感反應淡漠,對外界事物漠不關心,注意渙散,定向力較差。雖能與人交談,但言語緩慢、簡單,計算困難、記憶力減低。尚能做一些簡單動作,亦可被喚醒,但刺激一消失即又復入睡。此時吞咽、瞳孔、角膜反射均存在。意識恢復后則對當時情況記憶模糊、片斷。
2.混濁狀態:意識清晰度顯著降低,精神活動極為緩慢,對外界刺激閾顯著增高,除強烈刺激外,很難引起反應。思維活動十分緩慢,再三向病人提問只能獲得極簡單的反應或回答不出來。病人表情呆滯,反應遲鈍,注意難以集中,記憶和理解十分困難。吞咽、角膜和對光反向尚存在,但可出現伸舌、舔唇、強握、吸吮等原始動作。意識障礙消退后則大部分遺忘。
3.昏睡狀態:又稱淺昏迷。意識并未完全喪失,但意識清晰度降低較以上二者深,周圍及自我定向力全部受損。對一般刺激如呼喊或移動病人肢體不能引起反應。用針刺病人皮膚可出現防御反射,用手指壓迫眶上緣內側可出現面部肌肉的運動。病人無主動行為,臥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二便失禁,思維及言語功能消失,無認知和記憶活動。深反射亢進或出現病理反射。可出現不自主運動、震顫。角膜及睫毛反射減弱,但對光反射仍保存。意識恢復后呈順行性遺忘。
4.昏迷狀態:意識完全喪失。注意、記憶、思維及語言功能消失,對任何刺激都無反應,無自主運動。生理反射如壓眶、角膜、對光、睫毛等反射極度減弱或消失,可出現病理反射。意識一旦恢復,昏迷過程則全遺忘。
5.朦朧狀態:不僅意識清晰程度降低,而且意識范圍縮小或狹窄。病人的活動集中較狹窄的范圍內,對一定范圍內的各種刺激能夠感知,并能作出正確的反應,能完成某種連續的行動,但對一定范圍以外的事物則感知、判斷較為困難,甚至難以給予正確的評價或構成歪曲印象。此類病人有定向障礙。在朦朧狀態的基礎上可出現片斷的幻覺、錯覺及妄想,以及在幻覺、妄想的支配下出現精神運動性興奮和沖動行為而危及周圍人或自身安全。意識朦朧狀態可突然發生,突然終止,持續時間為數分鐘、數小時或數天。發作過后常可進入深度睡眠狀態。當意識恢復后對病中體驗可有部分或全部遺忘。(實習編輯:悅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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